【住宿券】&Hotel - &City訂房搶折扣



又到了跟老婆約定每年出國渡假的時候了

可憐我的荷包又要大失血了~

為了排行程小弟可是耗費苦心啊

又要安排行程,還得預定住宿房間

不過今年就不用像以往那麼麻煩了

因為小弟找到了一家訂房網站,不但能訂房間

而且非常貼心的是還有旅客的住宿評價

就不怕因為訂到地雷旅館導致整個旅遊的心情大受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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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15檔「三優股」 資金追著跑 | 股市要聞 | 股市 | 聯合新聞網
美中貿易戰升級為為科技戰,導致資金幾乎全面撤出電子股,轉向金融、傳產族群。法人表示,除了控制持股水位,可找尋具法人籌碼優勢、基本面佳、股價為低位階的「三優」個股,包括亞泥、臺企銀、南亞等15檔,伺機低接。篩選第1季活動商品折價卷獲利0.25元以上,本益比在20倍以下,具法人買超優勢的個股,包括亞泥、上海商銀、長榮航、臺企銀、台泥、台肥、聯邦銀等,除了熱門商品最新中美晶與光寶科是電子股,其他都是傳產與金融股,金融股又以銀行股為多。. } }); } 富邦投顧董事長蕭乾祥指出,上述個股確實反映了最近法人的操作策略,就是轉向傳產龍頭股,例如塑化、水泥等,及銀行股。操作上應嚴控資金水位,也可留意高現金殖利率的個股, 如果6月股價被打下來,可以伺機低接,等待7、8月的除息行情。華南永昌投顧董事長儲祥生表示,目前傳產、金融等族群是盤面主流,因為基本面較為穩定,在盤勢震盪下更具保護力,不過這類股票通常也漲得比較慢,其實部分電子股已跌深,若美中貿易戰有轉圜餘地,或是蘋果下半年有好消息傳出,相關電子股跌深之後仍有反彈空間。15檔籌碼優勢優質股 圖省錢妙招精選/經濟日報周年慶活動提供 分享 facebook


 觀念平台-安樂死的保險思考


工商時報【張冠群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今年1月,「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為重症患者放棄積極治療的自主權,提供了法源依據。但,關於基於自己意思放棄治療,甚至未來安樂死可能合法化,卻甚少有討論其中涉及的人身保險相關問題。

就保險給付而言,現行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會有不同處理。就健康保險而言,以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為例,疾病期間之病房費用及藥物、輸血與非健保給付之自費醫療部分,當然屬於保險人之承保範圍;但安樂死之行為,仍被定義為「自殺」,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責任。由於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只是由病人預先同意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這部分不會產生任何積極費用,因此尚不致發生健康保險的理賠爭議,但未來若發法律許可安樂死,健康保險是否給付安樂死費用,即有問題。至於人壽保險則較無問題,因縱使是自殺,依現行保險法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自殺不賠期間只有在訂約後2年,因此若投保後2年始實施安樂死,保險人仍會負責。但加拿大及美國部分州,已擬在安樂死合法化後,將接受安樂死排除於2年自殺等待期的適用範圍。

保險是否應承保安樂死的相關費用的倫理問題,更值得探討。過去曾發生過這樣的一個保險爭議: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日額型住院醫療險。其後,甲因故成為植物人,但受益人未向A請求失能保險金,但因甲長期住院,向A繼續請求住院日額。A知悉後,主動給付失能保險金而讓兩保險契約終止。依法,保險人無主動給付保險金而終止契約之權,A的行為,似乎是考量持續給付長期住院日額於財務上比直接給付失能保險金使契約終止更不利益。同理,若保險契約承保安樂死,保險人會否基於財務考量而鼓勵被保險人自主放棄維生治療甚至安樂死?當保險公司評估,給付維生費用高於死亡給付時,保險人基於經營利益計算,有無可能鼓勵被保險人放棄治療甚或接受安樂死?

採否定論者指出,沒有任何實證研究顯示保險人將給付維生費用成本與死亡給付成本相比較後作出理賠決定。以美國為例,全美國一年關於維生的無效醫療成本約6億2千7百萬美元左右,只佔全部醫療支出約1%,實不足以造成保險人鼓勵被保險人不進行維生醫療甚至安樂死的財務誘因。另,調查顯示,美國因病死亡的病人中,只有0.027%選擇放棄積極治療或安樂死,此一結果,也不支持保險公司有積極鼓勵放棄治療的財務誘因。

採肯定論者認為,保險公司的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理賠成本的節省為首要,而安樂死藥物的成本約僅75到100美元,遠比維生醫療低,自然有財務上的誘因鼓勵放棄醫療或安樂死。再者,維生醫療在醫學上已證實多屬無效醫療,繼續支出保險費而使保險人持續承保維生醫療費用,並不會使被保險病人家屬得到實質經濟幫助,保險公司容易以此為由,說服被保險人放棄治療或接受安樂死。再者,保險人亦有可能與醫師結合,因醫師實施維生治療可能自己暴露於醫療糾紛紛險中,因此亦有勸說病人放棄維生治療或安樂死的誘因。

個人認為:(1)在安樂死可能合法化的趨勢下,監理機關應認真考慮將安樂死與自殺在保險上理賠作不同處理。(2)而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可獲得的保險契約利益大於死亡時,被保險人本身不容易產生放棄生存的保險契約利益的動機,因此重點在於,保險人不得有積極勸說,甚至拖延或刁難生存保險契約利益,含生存保險金、維生醫療費用等的給付的情形,否則就有違誠信原則與公平待客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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